責任主體與實施主體
評估責任主體。要根據“誰決策、誰負責”的原則確定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主體。
(一)由各級黨委、政府決策的,作出決策的黨委、政府為評估責任主體
(二)由各級黨委、政府的有關部門決策的,作出決策的部門為評估責任主體;由幾個部門共同作出決策的,牽頭部門為評估責任主體第八條評估實施主體。評估實施主體具體負 責重大決策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
(一)由各級黨委、政府作出決策的,提出決策建議的部門是評估實施主體;幾個部門共同提出決策建議的,黨委、政府指定的部門是評估實施主體,其他部門參加評估工作
(二)由各級黨委、政府的有關部門作出決策的,該部門應當指定評估實施主體
(三)各級黨委、政府的幾個部門共同作出決策的,牽頭部門應當與其他部門共同確定評估實施主體,其他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評估工作
(四)評估實施主體要在重大決策實施前,適時啟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,形成評估報告后要報送決策機關審核。
各級社會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、檢查、監督本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、檢查下級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